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3号通告《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请大家知晓。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另提醒如下:
1、查验主体: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不做查验),股权出让方为自然人股东(含境内和境外自然人,法人股东等其他组织登记机关不做查验)。
2、转让方式:以买卖方式转让股权(含0元买卖),其他以继承、司法协助执行、公司合并等方式转让股权的,登记机关不做查验。办理事项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外部转让)以及股东认缴出资数额备案(内部转让)。
3、自2022年12月20日起“核准”的涉及股权变更新口径的申请案,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各园区近期如有无纸化提交的,执照请及时交,过后的都需要提交《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